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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政府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依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认真学习和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促进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引导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公民之间的联系,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从理论和实践上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研究和探索,交流信息,总结经验,培训人才,联合协作,不断提高行业的开发和经营管理水平,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为把长沙建成“两型社会”创业之都、宜居城市、幸福家园而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是由长沙市民政局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行业发展。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开展行业调研,反映会员诉求。积极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发布行业信息。抓好行业统计,定期提出市场分析报告。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企业当好参谋。

(三)抓好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和修订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信用管理体系,评定和表彰诚信企业,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认真处理投诉,维护合法权益。

(四)开展业务培训。针对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举办理论研讨、专题讲座、高峰论坛,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业务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五)做好行业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办好行业杂志、参考和网站,开展法律、法规、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宣传和咨询服务。举办年度地产专业评选活动,宣传行业年度的优秀楼盘、个人、企业,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六) 推动住宅产业化。推广新技术、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提升住宅总体质量。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七) 承办受托工作。积极做好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协会承担的行业准入资质审查、技能资格考核、技术职称评审、行业评估论证等工作。

(八)加强横向联系。发展同省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社团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互通信息,交换资料,加强合作,共促发展。

(九) 承办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八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会的党建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本会鼓励把非中共党员的负责人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负责人。如本会负责人中暂时没有三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的,应按照要求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九条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十条党组织要对本会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提出意见。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本会的会员为 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房地产管理、开发、经营、中介服务、设计、教学和科研、金融的单位以及专家、管理者。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盖章的入会申请;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合理要求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优先取得本会编写出版的书刊和资料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按时报送各项统计资料,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或调研资料。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最多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最多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1次(理事会11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50%;

选举监事,当选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 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支持协会工作

(三)有履职能力的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报登记管理单位批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理事。

第三十五条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由社团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不超过理事单位的1/2

第三十九条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年龄不超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一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会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议通过;

(五)提名或解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决议通过

(六)决定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设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制定协会整体战略发展方向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

(九)负责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终审

(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十一)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会或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人数较少的,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监事长;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五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2019  5  20   日第  6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