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三、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六、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依下述办法处理。
2、因离婚需转移房屋产权至其中一方的,离婚双方应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或由公证部门公证。经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由政府回购,离婚双方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可再另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经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转让人可以申请政府回购,也可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普通商品房价格参照长沙市普通商品房交易指导价执行,长沙市普通商品房交易指导价由市房产局会同市物价局调查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八、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届时同类地段、同结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定,折旧按每年扣减1%计算。
九、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廉租住房房源的,收购资金在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收购资金由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收购周转金中先行垫支,待售出后再将资金回笼。
十、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回购:
1、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3、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下达《长沙市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
十三、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应签订对上市交易规定专项载明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其上市交易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不满5年的产权限制期限内,其上市交易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已满5年的,在按原购房总价款的20%向政府补交原减免的土地收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款项后允许上市交易。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