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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被阅读 3356次] [共有评论 0篇] [24/11/2008 PM 2:44:46]
来源:好房子网    
 

省委省政府联合发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体涉及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减轻购房税赋、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行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收取行为等方面内容。

《意见》要求,强化住房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加强住房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住房供应年度计划,有效调节住房供应总量和结构,保持供需总体平衡。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按照适度从紧的土地供应原则和熟地出让原则,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加快相应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优先安排公共交通,对未完成拆迁或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

《意见》强调,加大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将住房保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范畴,确保责任、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快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从存量市场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1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实物配租保障户数不得低于40%,并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财政投入,改善旧城区和农村居住环境,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享受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意见》指出,鼓励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货币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用,积极发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降低交易门槛,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和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其中,降低交易门槛方面,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被拆迁人购置住宅,其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交易契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下调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住房买卖、抵押,除收取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外,不得违规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市州、县市区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属于本级政府的收费减免政策。

  《意见》同时提到,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和协调决策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协调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意见》还包括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行为,开放建设项目服务领域,降低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比例,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收取行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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