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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被阅读 60次] [共有评论 0篇] [20/11/2008 AM 7:54:27]
来源:福建之窗    
 

房价上涨卖方反悔 一跌又想卖法院判赔11万元

      去年房价处于上涨阶段时,刚签完卖房合同,卖方刘女士就以房屋共有人未签字为由毁约,此举令买方林先生痛恨不已。今年初以来,因楼市持续调整,房价处于下跌趋势,刘女士又想按照当初的合同约定,将房子卖给林先生,这次轮到林先生不肯买了。最终,法院支持林先生的诉求,由刘女士支付11万元赔偿金。

房价上涨卖方反悔

去年9月底,晋安林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位于福马路某小区的公寓,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林先生和业主刘女士签订合同,确认将以110万元买下这套公寓。

当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产权人及共有人未到场声明》,表明卖房合同由刘女士代表其他房屋共有人签订,若因其他共有人不同意或者未在合同上签字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由刘女士向买方承担相当于定金数额的损害赔偿金。

  合同订立后,林先生依约支付了11万元定金。此后,房价迅猛上涨。眼看刚要卖出去的房子升值了,刘女士便以其父亲不同意出售房屋,未在《合同》上签字为由,要求林先生撤销合同。

  双方两度对簿公堂

  林先生和刘女士的父亲同时告上法庭,林先生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而刘女士的父亲则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经晋安法院判决,因房屋共有人没有签字确认,林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退还林先生缴纳的定金11万元。

  然而,仅仅过了不到一年,楼市价格下调。今年年初,林先生再次要求刘女士支付11万元赔偿金时,刘女士又表示可以按原合同将房屋卖给林先生。林先生当即拒绝:“现在房价跌了,又想卖给我,没门!”此后,他再次将刘女士告上法庭。

  刘女士表示,当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她很快就提出解除合同,但因房价上涨,被林先生拒绝,导致由法院判决后才解除,期间时间短暂,并没有给林先生造成损失。此外,她所签订的《产权人及共有人未到场声明》中关于赔偿金的规定,于法无据并且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予以解除。

  卖方被判赔款11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权人及共有人未到场声明》中有关赔偿责任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而事实也证明,刘女士并未依照该约定让房屋共有人签字,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应当由刘女士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刘女士支付给林先生11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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