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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被阅读 3152次] [共有评论 0篇] [6/11/2008 PM 5:07:57]
来源:长沙晚报    
 

经适房审批补充规定出台:允许退掉实物房改领货补

     房屋产权是父母的名字,父母过世后权证未过户到儿女名下,儿女继承后住房面积超过保障标准的能否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拥有商业铺面但住房困难是否可申领购房货币补贴……针对安居工程实施以来各区在审批操作中反馈的一些具体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审批操作,长沙市房产局昨日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操作作出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允许退掉实物房改领“货补”

《规定》明确已取得8万元货币补贴凭证,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个人申报成交价低于8万元的,按个人申报成交价发放补贴资金,高于8万元的按补贴标准发放。

原已预订经济适用住房,希望办退房手续,改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只要个人自愿,开发商同意,允许退出原订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按规定到社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未婚不满30岁(2006年3月15日以前审批的)和落户未满5年(2007年10月16日以前审批的)原已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且属于低收入无房家庭,均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父母投靠子女需住满5年以上

  上世纪80年代子女顶职进城,父母户口迁回原籍,现又以投靠子女的名义把户口迁回长沙,《规定》要求需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户口在本市,单位所在地不在长沙市区,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受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

  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房改房)均可作为住房困难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申请人与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结婚或离婚,经审查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的,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随军家属可直接申领

  《规定》明确申请人为驻长现役部队干部的配偶,随军入户长沙未满5年的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为部队转业来长沙的军转干部,作为随迁的配偶(非农业户口)要由原户籍迁出所在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

  申请人的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审批表中配偶的基本情况及收入证明要到部队团级以上(含团级)部门盖章确认。

  个体户领“货补”有要求

  申请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但拥有非住宅商业铺面,铺面为个人的谋生手段且在社区公示收入情况时已注明,工商、税务同时协查后,符合低收入标准,《规定》明确可按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配偶是外地非农业户口的要出示收入证明。

  承租单位自管公房和长房集团直管公房的承租户,申请时需提交产权单位的意见,并承诺今后购房入住时保证退出原承租的公房,交由产权单位另行安排。

  农转非的家庭,经上户调查核实确无住房,且公示无异议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年收入较低的个体工商户,收入证明由工商、税务等部门协查确认。

  离异后仍住房困难的,可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

  房屋产权是父母的名字,父母过世后,权证未过户到儿女名下,儿女是惟一继承人且其继承后住房面积超过保障标准的,不能申请住房保障。

  此外,《规定》还对廉租住房问题也作了详细的补充规定。

  又讯昨日,长沙市房产局对五个区60个街道505个社区的近千名住房保障专干进行了集中培训,以便指导帮助市民申请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和廉租房货币补贴。

  经过严格的培训后,全市住房保障专干今日起全部到位就岗,负责帮助市民申请经适房货币补贴和廉租房货币补贴,并要求住房保障专干做好“四进四上门”的服务工作:进社区、进企业、进街道、进家庭;上门宣传政策、上门释疑解惑、上门提供信息、上门搞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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