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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被阅读 131次] [共有评论 0篇] [6/11/2008 AM 9:51:17]
来源:三湘都市报    
 

廉租房政策有部分调整

  5日,长沙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工作局副局长陈世忠详细解读了廉租房审批操作规程补充规定。

记者:承租公房面积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否给予租赁住房困难补贴?

陈世忠:对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的廉租住房对象,租房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保障面积标准,且确属自住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给予租赁住房困难补贴。

记者:2008年7月以前审批的借住、寄住保障对象享受租赁补贴标准?

陈世忠:从2008年8月起,过去已审批的借住、寄住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按无房户和新的补贴标准给予保障。

  记者:年满18周岁以上的单身特殊群体可申请住房保障?

  陈世忠:无劳动能力和“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固定住所、无法定赡养关系的亲人)刑满劳改释放人员,且暂时无力解决住房问题,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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