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程章程
2005 年 3 月 23 日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实行行业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政府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依法登记注册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认真学习,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扬社会道德风尚 , 遵循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宣传政府政策,反映企业愿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进行研究和探索。交流信息,总结经验,联合协作,加快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步伐。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综合开发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为把长沙建成繁荣开放文明秀美的现代化城市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接受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和长沙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地址设:
湖南省长沙市曙光中路 185 号市城建档案馆 4 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 、研究探讨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以及发展趋势,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查,为政府部门制订政策当好参谋。
2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组织经济、技术合作。
3 、加强横向联系,发展同省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社团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互通信息,加强合作,收集提供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经济情况。
4 、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业内刊物、文件汇编及相关行业资料,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5 、推广新技术、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提升住宅总体质量,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本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6 、开展相关房地产行业的各类培训,协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7 、承办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宜。
8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房地产经济中介、修建装饰等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本协会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在行业的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在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协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监督权;
3 、有权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 、有权要求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合理要求;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2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3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时提供各项统计资料,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 4 年召开 1 次,会员大会选举或协商产生理事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 .讨论和审议协会的工作任务;
4 .选举和罢免理事;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讨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一人,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每届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在房地产领域有影响的企业和专家、学者,凡有入会意愿,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聘为协会的特邀理事。特邀理事不参加选举。
理事会可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长若干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机构;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 .各有关方面的赞助和赠款;
4 .政府资助;
5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6 .利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